《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

今天为你解读这本书叫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副标题从性侵犯罪谈起。

这本书想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法律人看来,什么叫做同意?这个问题为什么值得拿出来单独研究呢?因为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同意还是不同意,直接决定了有罪还是没有罪。

举个例子啊,咱俩是朋友,如果我跟你说啊,我最近囊中羞涩,能不能支援我一千块钱?你觉得咱们朋友关系不错,给了我一千块钱,那我肯定不构成犯罪,因为我拿走了这些钱呀经过了你的同意。

但是如果我不征求你的同意,直接从你钱包里拿走了一千块钱,这可能就构成盗窃罪了。

或者是我编了个瞎话,从你那骗走了一千块钱,那可能就构成诈骗罪了。

再举一个更极端的。

梯子。

在一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如果病人同意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协助了医生当然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医生无法证明自己征得了病人同意,那他可能就要面对杀人罪的指控。

你看啊,同一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会直接决定有没有罪,刑罚多重,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

这本书的作者罗强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的所长,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

我们每天听本书,还解读过罗翔的著作刑罚的历史。

罗翔从二零零三年做博士论文时就开始关注刑法中的同一问题,所以罗翔说啊他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快二十年了。

不过啊罗翔在这本书的序言中很诚实地说,自己一开始啊想要考察刑法中所有涉及个体同意的问题。

想要构建一个体系化的同一制度。

但是越深入研究,他越发现这个话题太庞大了,自己没法驾驭。

所以在这本书当中,他只选择了一个领域来深入讨论,那就是性侵犯罪。

为什么选择这个领域呢?因为性侵犯罪中的同一问题最为丰富。

如果现在我问你界定性侵的关键是什么?你可能会说这个问题还用讨论吗?在别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别人动手动脚,甚至做出更恶劣的行为,这不就是性侵吗?你看啊,这其中有个关键就是不同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同意?如何证明有没有同意?当进入到具体的案例,你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开始变得复杂了,这个法律的圈儿就不好画了。

而这本书的核心内容就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怎么画这个圈儿。

接下来啊我会分成两部分为你解读这本书。

第一部分我们来看全书的核心问题,那就是在法律人眼中什么叫做同意。

第二部分我们引出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法律人眼中什么叫做同意?其实在法庭上想要举证啊,说到底是不是双方都同意有进一步的亲密行为,这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

所以法律工作者们啊更倾向于反过来想去寻找不同意的证据。

如果在一起案件中可以找到那个不同意的证据,那么就证明性侵确实发生过了。

那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呢?罗翔在这本书当中啊就做了一个详细的梳理,在世界范围内。

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概有四种立场,这四种立场啊是随着时间推进依次出现的。

在古代,不论中外,女性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出嫁之前的女性是父亲的财产,出嫁之后的女性是丈夫的财产。

在这种封建的观念之下,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女性的贞操甚至比生命更重要。

所以啊在面对性侵的时候,女性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须进行最大限度地反抗,比如身体上的极力阻挡或者是衣服的撕裂,这才能表示不同意。

这就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立场,叫做最大限度地反抗标准。

当时的人们认为啊,如果没有进行这种最大限度地反抗,没有以死相搏来捍卫贞操,就不能算作不同意这种最大限度地反抗。

标准。

还有一个历史背景,那就是当时存在所谓的通。

喷嘴通奸罪的最高刑也是死刑,而且通奸是男女同罪的,而强奸只有男性构成犯罪,所以当时的司法人员非常害怕。

本来是通奸的女性为了推卸责任,把罪责往男性身上推,所以对女性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

一九零六年,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布朗案就是最大限度地反抗标准经典的案例,这个案件的受害者是一个十六岁的女孩,她在野外遇见了她的邻居布朗。

布朗是个二十岁的小伙子,见色起意,意图不轨,就把受害者绊倒在地,强压到他身上。

受害者试图逃走,一边努力爬起来一边大叫,而布朗用手捂住女孩的嘴,对女孩实施了侵害。

案件在初审时,陪审团认定布朗构成强奸罪,布朗不服判决,坚称两个人都是自愿的。

于是提出上诉,没有想到上诉法院竟然认可了布朗的说法。

按照法官的标准,受害人仅仅是尖叫并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意,他必须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最激烈的身体反抗,并且要一直反抗到侵害结束,这样才能表达自己的抗拒。

法官认为啊如果受害人的衣服没有撕破,身体上也没有伤痕,就不能算作反抗。

于是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的判决,布朗竟然被无罪释放。

正在今天回看布朗案,我们都会对这样的判决感到震惊,不过这就是一百多年前法律界的态度。

不论是通奸罪也好,还是最大限度地反抗标准也好,背后都体现了一种态度,那就是与其把女性当作独立的人,更多是把女性当作父亲或者丈夫的一种财产。

所以这里在界定是否犯罪时。

考虑的不是有没有对女性造成伤害,更多的是有没有对父权和夫权造成侵害。

于是才会有女性必须以死相驳捍卫贞操的苛刻要求。

其实这样一种偏见存在于很多人的内心深处,甚至在一百多年后还依然有人秉持这种态度。

二零一六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竟然在法庭上对当事人说,如果你加紧双腿,你就不可能被强奸。

当然这位带着偏见的法官最终因为言语不当而被撤职。

时代在发展,女性的地位在提高,在此之后,通奸罪被废除,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开始变成合理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以死相薄、誓死不从。

女性只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同意。

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件是美国纽约州的倒射案。

一九七九年八月,四十一岁的受害人下班回到公寓乘坐电梯,电梯里还有一位年轻人,就是被告人稻舍倒扯,看电梯里只有他们两个人,就操作电梯停在两层楼之间,然后要求受害者把衣服脱掉。

受害者身高一米五左右,体重不到六十公斤,而稻舍的身高超过一米七,体重九十公斤,这两个人的力量对比非常悬殊,所以受害者只能屈从,任由盗舍进行侵害。

之后稻舍离开,而受害者报了警。

虽然在这起案件当中,受害者没有身体的伤痕,也没有衣服的撕裂,甚至在法庭上,受害者自己承认在整个事件中啊。

他都没有打算喊叫,因为他认为没有人能听得到,但是法院还是判处盗佘有罪。

因为按照纽约州当时的刑法,法官在判决时采取的就是合理反抗标准。

法官认为两个人的身高体重相差非常悬殊,而且案件发生在电梯里,受害者无路可逃,也没法获得别人的帮助。

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没有反抗并非代表自己同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自己受到更多伤害,面对威胁而不敢反抗,所以到手的行为应该被判定是强奸。

你会发现啊,跟最大限度地反抗标准相比,合理反抗标准人性化了许多。

当女性面对暴力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不需要牺牲生命和健康来表达反抗。

不过合理反抗标准也存在问题,那就是在哪些情况?往下,受害者感觉到自己有危险,这个判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大家心中都有各自的标准,如果法官和原告的标准不一致,就会出现问题。

比如美国的瓦任安,受害者推着自行车上山,遇到了被告人瓦任,瓦任一边和受害者聊天,一边跟着他上山。

当受害者准备骑车离开时,寡人用手抚摸受害者的肩膀,和他说:我的女朋友满足不了我的需要,还对受害者说自己并不会伤害他。

之后瓦任将受害者抱进森林里边儿,对他进行了侵害,在这之后受害者报了警。

一审法院认为瓦任构成了犯罪,但是二审法院却推翻了原判,理由就是受害者没有进行合理的反抗。

虽然受害者主张自己在森林中间没有逃跑和呼喊,那都是害怕被瓦阵伤害,但是二审法院认为。

受害者有能力反抗,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没有作为,因此瓦任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就暴露出了合理反抗标准的问题。

一位陌生男性尾随女性上山,女性是否是面对生命安全的危险呢?一个陌生男性把手放在女性肩膀上,这到底算不算威胁呢?类似的还有美国马里兰州的一个案件,受害者在酒吧认识了被告人如斯克,两个人聊天之后,如斯克请求能不能搭个顺风车回家,于是受害人开车把如斯克送到了家门口,如斯克请受害人到家里边做一做,受害人拒绝了。

但是之后如斯克拿走了受害人的车钥匙,受害人只能跟着如斯克进入了房间,并与如斯克发生了关系。

那对于这个案件应当如何认定呢?把一个成年女子车钥匙拿走能构成威胁吗?这个案件在马里兰特别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进行了审理。

在所有的二十一名法官中,有十名法官认为被告人有罪,但是有十一名认为无罪。

大多数法官认为,当一个女性在一个陌生的地方没有了车钥匙,并面对一个使她惊恐的男人,合理的反应应该是用身体进行反抗,而不仅仅是语言上的拒绝。

但是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多数法官都是男性,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本身就有很大的区别。

拿我自己举例吧,我身高一米七八,体重超过两百斤,那我对于威胁的感知自然和一位女性是不一样的。

如果在一条僻静的小路上,我和一位女性擦肩而过,虽然我们双方都没有恶意,我可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那位女性难免就会紧张,就算排。

男性视角和女性视角的不同,合理反抗标准也有更深层的问题,就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底层逻辑,只有反抗或者还击才代表拒绝。

如果女性只是哭泣或者是在语言上进行拒绝,那么在没有其他证人,女性身体上又没有伤痕,衣服也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会判处被告有罪,只有反抗才能代表拒绝,这个标准本身就不合理。

所以法律界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继续进化,出现了第三种类型,叫做不等于不标准。

就是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说不,就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同意。

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是著名的拳王泰森强奸案。

一九九一年,泰森担任一个选美比赛的评委,比赛选出的冠军是十八岁的德斯雷华盛顿,比赛结束之后,派。

森邀请美女华盛顿去吃豪华大餐,坐自己的豪车去兜风,在车上泰森还亲吻了华盛顿。

凌晨二人来到泰森住的酒店,泰森邀请华盛顿上楼坐一会儿,两个人坐在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

之后,泰森强行与华盛顿发生了关系。

自始至终,泰森都没有使用强烈的身体暴力,华盛顿也没有明显的身体反抗,不过华盛顿有语言上的拒绝,但是泰森无视了华盛顿的拒绝。

几天之后,华盛顿报了警。

也许在泰森看来,这不过是一次你情我愿的约会。

但是法官认为,既然华盛顿已经在语言上说了不根据不等于不标准,泰森就应当停止自己的行为。

女性的语言应当受到尊重,因为她是一个理性的人,当她说了不,你的行为就过界了。

而且在本书中,罗强认为,就算是有男性撒。

自真心的认为女性说不只是害羞的表现,只是所谓的半推半就。

那法律也应该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的保护女性,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新的标准,叫做肯定性同意标准。

也就是说啊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

除此之外,哪怕是沉默也要被视为拒绝。

从理论上讲,肯定性同一标准更加尊重女性的意愿,更能保护女性的选择权。

但是罗翔认为,在当下,肯定性同一标准想要普及开还是面对着不小的阻力。

毕竟在我们通行的观念中,性还是一件私密的事情。

如果法律强制规定,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要公开地表达自己对于亲密的。

医院,并且需要时常征求对方的同意,那似乎还是有一些困难的。

所以罗强认为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应该采用的是不等于不标准,而肯定性同一标准在当下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自律的一种依据。

刚才我们谈了关于认定不同意的四种标准,举了各种各样的案例,你会发现啊每一个标准背后不是简简单单规定了一个边界,而是都有法律人对于这个行为好还是坏、应该还是不应该的判断。

换句话说,一条法律背后并非单纯规定的是是还是不是,更多规定的是应不应该是。

所以罗翔说,法律人的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没有纯粹的事实问题。

即使是数字也不是冷冰冰的,背后同样承载。

让法律要倡导的公平与正义。

比如关于性侵问题,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同一年龄。

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要到多少岁以上,我们才认为他的同意是理性的。

人的生理和心理年龄有可能是不同步的,很有可能一个人的身体发育成熟,但是心理上还懵懂无知。

所以世界各国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提高同一年龄,避免幼女和少女成为男性剥削的对象。

过去很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的是单一年龄制度,比如我国啊是以十四岁为界,和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律是犯罪。

但是现在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复核年龄制度,我国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通过了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也开始采取复核年龄制度。

比如在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特意化。

出了十岁这一道线,以往法律规定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基本刑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要在这个区间内从重处罚。

而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如果侵犯的是十岁以下的幼女,就属于加重情节,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除此之外,刑法第十一修正案还在十四岁以上又画了一道线,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富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不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同样是各国立法的一个趋势,就是要打击滥用信任地位的性侵。

比如作家林意涵的悲剧,高中时期的林一寒。

被补习班的老师引诱之后被侵害,在此之后,他又发现这位老师竟然还在捕猎其他的女生,这给林忆寒留下了心灵的创伤,他最终选择放弃了自己的生命。

那位老师就是滥用了他的影响力,滥用了他的信任地位,满足自己扭曲的欲望,实际上是在物化对方,也在剥削对方。

而越来越进化的法律就是要打击这种问题。

在书中,罗强还举出了更多案例,你会发现单单是同意的问题,就会有大量的疑难问题,必须通过价值判断才能解决。

比如一个人冒充一位女性的丈夫和她发生关系,这是否构成性侵呢?那一个人冒充明星和粉丝发生关系,这又是否构成性侵呢?如果一个人冒充有钱人和别人发生关系,这个又是否构成性侵呢?如果不考虑价值判断,只做事实判断,那么刚才提到的三种情况都有欺骗的成分,在欺骗就会导致同意无效,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性侵,但是法律要尊重道德。

虽然为了追星而发生关系,或者单纯投人家的钱而发生关系,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但是法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即使对方真的是明星,真的是有钱人,那么普通人就一定会和他发生关系吗?这并不构成强的因果关系,也不是主流价值观鼓励的。

所以啊前面提到了三种情况,只有第一种属于性侵。

你看啊,在法律中,每一条法律、每一个标准都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发生或没发生满足或没满足的问题。

罗翔在这本书中总结到,这是个不完美的世界,但是法律人。

希望用法律坚守自己心中的善良,让人们对良善有信心、有盼望。

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

问题到这里,这本刑法中的同一制度其中精华的部分我就为你解读完了,咱们来总结一下。

对于性侵案件,在法庭上想要举证同意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法律工作者们更倾向于寻找不同意的证据。

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概有四种立场,从最大限度地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到不等于不标准,再到最新的肯定性同意标准,这些标准越来越尊重女性的意愿,保护女性的选择权。

当下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采用的还是不等于不标准,而肯定性同意标准主要是道德。

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每一个标准的背后也不是简单的规定了一个边界,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发生或没发生满足或没满足的问题。

法律人希望用法律坚守自己心中的善良,让人们对良善有信心、有盼望。

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问题。

最后啊我还想分享一点我自己的感受,阅读这本书的时候给我带来最大的震撼就是让我开始思考男性视角与女性视角的不同。

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性侵犯罪的被害者有九成以上是女性,甚至在有些地方这个数字是百分之九十九。

虽然我们希望男女平等,但是在性侵案件中,确实是女性更容易被伤害。

所以我们在思考相关的问题时,一定要开启。

女性事业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

就如前面提到的,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也是不同的。

我在微博上看到有一位女孩儿写了一段令人唏嘘的话:男孩不会跳车,男孩不会在夜里上了出租车之后记下车号发给女朋友。

男孩一个人住,不会在门厅特意摆上许多双拖鞋,男孩打开门拿了外卖,不会表演,家里有人回头喊一声饭倒了。

这是我们面对的现状,这是个不完美的世界。

希望随着法律的进步,随着我们观念的前进,男女之间这种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小,女性的安全感可以变得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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